PRESENTATION OUTLINE
蔡正元明知車前有人卻叫司機加速前進!
此行為的結果可能會造成該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!
蔡正元觸犯刑法第271條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78條: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但是大家都知道車前有人還加速前進會造成該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!
刑法第14條第2項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」
刑法第 29 條
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教唆犯。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蔡委員所引用的新聞出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,法院判決認為,甲開車離開「約100 公尺」、「過程也才兩三秒」、「車速也不到20公里(被告當時之時速約為12至18公里之 間)所以可主張正當防衛。
蔡委員的車是加速的、時間長達兩分鐘以上、速度非常快、還違規左轉,根本就是危險駕駛的行為,絕對有機會碾死人,事實完全不同!根本不可類比!
雖然民眾無權利包圍蔡正元,但蔡正元也不能因此就使用會碾死人的方式撞民眾!
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:「檢察官因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」